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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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按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见9.6)之前(不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全残,且全残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n-1;
③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见9.6)之前(不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且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18至40周岁:比例为160% 41至60:比例为14% 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 ②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n-1;
③被保险人确定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可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但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可选)动车组列车(国 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动车组列车(国内)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动车组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动车组列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数额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给付的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